110年台灣北區第十八屆慢速壘球春季聯賽實施辦法
宗旨:為推展全民體育,提倡慢速壘球運動,培養民眾正當休閒運動習慣,促進國民身心健康。
一、指導單位:桃園市政府、桃園市議會、桃園市體育會。
二、主辦單位:桃園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。
三、協辦單位:苗栗、新竹、新北市、台北市、宜蘭、基隆等縣市政府慢速壘球委員會、桃園市慢速壘球協會、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。
四、舉辦日期:110年03月21日起逢週日舉行。
五、舉辦地點:青埔壘球場、桃園煉油廠壘球場、彩虹壘球場、八德壘球場。
六、比賽規則: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頒訂最新慢速壘球規則。
七、比賽用球、棒:1.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認可合格比賽球2.各組一率使用木或竹製合成棒。
八、比賽方式:報名球隊分智組、仁組、勇組、軟球組四組進行,預定預賽採三隊一組單循環,複決賽視報名隊數決定之。勇組及軟球組限高180-360cm。
九、參加資格:凡居住或服務於台灣北區愛好慢壘之民眾均可自由組隊參加。軟球組球員限62/1/1日以前出生者。
十、報名事項:
1.日期:即日起至110年02月10日止。
2.方式:一律網路報名 (桃園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)線上填寫報名表,並以ATM轉帳報名費。
3.費用:每隊繳交報名費2,000元整。
※ATM轉帳:郵局代碼 700 帳號:012-1099-047-8485 戶名:林明煜
※完成轉帳報名費後,請將轉出帳號後
4.報名表:
1).每隊限報20名球員,凡球員重複報名,經查屬實,則取消參賽資格。
2.)領隊、經理、教練為球員時,須登錄至球員名單,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
※
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,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,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。
十一、賽程抽籤:110年03月3日上午10:00於市政府體育局體育場大廳舉行,所有預賽賽程一律採單循環,各隊如需時間、日期配合,請於報名表上註明,未註明之隊伍,賽程一經排定,恕不接受調換賽程。兩天後公告賽程。
十二、獎勵措施:
1.本活動不舉行開幕式,各組閉幕式於冠亞軍賽後原場地隨即舉行。
2.各組設團體獎前四名頒發獎盃鼓勵。3.各組設個人功勞、美技、教練及打擊獎,頒發獎盃或獎牌鼓勵。
十三、各組預賽一經排定賽程日期,即不再更改,如有遇雨或其他因素導致延賽時,原定賽不變,延賽賽程於決賽前完成預賽賽程。
十四、比賽附則:
1.
凡參加比賽之球隊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。球隊違反規定而致利益受損時,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。
2.
除非大會另行通知,所有賽程進行以大會印製之『秩序冊』為依據。
3.
比賽中被判為『奪權比賽』之球隊,則該場比賽成績以10:0計,其後面之比賽依相關規定仍可出賽。
4.
球隊若因違反比賽附則被判『棄權比賽』,強制沒收其後面之所有賽程。
5.
【保留賽】:如遇天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,已賽滿三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,未滿三局則保留原比數另訂時間賽完,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。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,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場且無替補球員,則被判為輸隊。﹝原攻守名單不准再更改或加填﹞
6.
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﹝含﹞以上,滿五局相差七分﹝含﹞ 以上提前結束比賽。【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規定,亦視為提前結束比賽】
7.
比賽時間限制:每場比賽時間六十分鐘,採二好三壞球制。屆時未賽完,則以屆滿時間該局為最後一局,若已完成上半局,則下半局應賽到分出勝負為止。﹝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,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,則比賽結束判獲為勝隊﹞
8.
七局結束或時間逾時仍平手。【淘汰賽】八局起採突破僵局制(一人出局,滿壘),【循環賽】以和局論。
9.
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,所有跨隊行為以冒名頂替之實,判為『奪權』比賽,該球員即日起禁賽一年並於委員會網站公告之。以維護慢壘清新健康之休閒活動。
10. 比賽中球員或球隊違反運動精神,打架、滋事、經查證屬實,宣告奪權比賽。﹝經理、教練應負球員滋事之責﹞本會基於權責予以球員或球隊禁賽之處分,依事件之狀況判定禁賽之期限。
11. 循環賽勝隊得2分,和局得1分,負隊O分,以積分最高者晉級。若同組有績分相同之隊伍,以下列順序為判定晉級標準(1)先比勝負關係(2)總失分較少者勝(3)總得分較多者勝(4)抽籤決定之。
12.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「攻守名單」,以秩序冊比賽時間前十分鐘提交大會。攻守名單之經理、教練欄應註明其球衣背號。
13. 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:(1)人數不足九人以上(2)服裝不整,球審給予計時5分鐘通融,屆時仍不符規定則宣判該隊為輸隊。採九人上場比賽之球隊,應於攻守名單填上第十棒,進攻時第十棒輪空並記為一人出局;當第十位球員到場時,隨時向主審提出遞補比賽(遞補人員必須為攻守名單上合法球員)。
14. 所有上場球員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﹝正本﹞備查,大會承認之證件:(1)身份證(2)汽、機車駕照(3)護照﹝外籍球員﹞(4)健保卡。
15. 比賽雙方於列隊時,若有一方要求核對球員出賽資格,則兩方所有先發球員應立即提出大會認定之證明文件,若有一方未能全部符合規定則被判輸隊。
16. 對於參賽球員之資格問題﹝含跨隊、冒名頂替、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上場﹞,於比賽中被抗議時,應接受身份之核對;對於登場之替補球員有異議時,應提出身份證明。
17. 背號或姓名筆誤:(1)當場提出身份證明,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,則通知記錄台更正,繼續比賽(2)無法提出身份證明,則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之輸隊。
18. 球員服裝之規定:(1)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,球衣應有隊名、背後應有背號(每一數字至少1
19. 一壘採用雙色壘包。
20. 大會不提供賽前練習場地。比賽一經結束無論勝負隊,不得向大會要求繼續使用比賽場地。
21. 填寫攻守名單注意事項:(1)填寫清楚名單中之所有項目,須經教練或經理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【簽名者於比賽中有權抗議】(2)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,若遇『保留賽』而喪失比賽權利則自行負責(3)預備球員欄中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,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他球員(4)報名時未列名於報名表球員欄者,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(5)若教練兼球員者,應列名於教練欄及球員欄中,否則不得上場比賽。
22. 若有女生參賽,不限球棒。
23. 攻擊隊之打擊員及跑壘員,須配戴配有雙耳安全頭盔,違者於投手投出一球後,裁判得宣判打擊員出局。
24. 本次比賽另設本壘封殺線特殊規則,凡跑壘員(不論是否強迫進壘)只要一進入本壘前
25. 凡投手投出之球未落地前,裁判未宣告違規投球,於落地後擊中好球板或本壘板任何一點﹝含邊緣﹞均裁定為好球;反之,球未落在好球板或本壘板上,均裁定為壞球。
26. 書面抗議:「比賽中」若有任何抗議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,不得異議。若有質疑,可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向大會提出「書面抗議」。其作業方式:填妥抗議書、領隊簽名連同繳交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。審判委員會接獲抗議書後召開審判會議,做出最終之判決。如該抗議不符比賽規則或不合理,得沒收保證金。
27.
凡參加本比賽之球員,請自行到公私立之醫院健檢了解其個人之身心狀況,是否適合參加激烈之活動,身心狀況不佳者請勿報名參賽,違者後果自行負責。
28. 參加本次比賽之球隊,敬請妥善停好您的愛車,避免界外飛球之危險,大會不負賠償之責。
十五、本實施辦法經陳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備查後實施。
十六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由主辦單位隨時修定公佈
Top of contents |
往下 競賽場地一覽表 |